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网上有很多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条例?的知识,也有很多人为大家解答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的问题,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这方面的知识,让我们一起来看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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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危险化学品管理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具有毒性、腐蚀性、爆炸性、燃烧性和助燃性,对人身、设施和环境有害的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农业等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并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识别和分类标准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员工应接受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工作;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提供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凡国家对使用危险化学品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全面工作,组织确定、公布和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含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和道路运输通行证,负责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发放生产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大型固定储罐除外,下同)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依法监督其产品质量,检验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的进出口。
(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许可和运输工具安全管理,监督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确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人员的资格。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和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航空运输和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为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发放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非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寄递行为。
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责令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装置、交通工具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非法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非法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非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料、设备和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支持和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配合,依法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举报;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十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危险化学品的专业化储存、统一配送和集中销售。
第二章武装部队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情况报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和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上设立明显标志,并定期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进行检查和检测。
施工作业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7天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会同管道所属单位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及时将许可证发放情况通知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上粘贴或者悬挂与危险化学品相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中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具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十六条生产环境管理重点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的排放等有关情况。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和容器的材料,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种类、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第十八条生产列入国家生产许可证制度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必须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标准生产,并经阿根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饮用水源、水厂和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依法取得经营危险化学品许可的除外)、机场、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亭、地铁站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保护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和区域。
已建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设施或者储存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所属单位限期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储存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洪水、地质灾害易发区。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运输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位(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按照国家标准,在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护、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蚀、防泄漏、护堤或者隔离作业等安全设施和设备。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讯和报警装置,并保证其处于适宜状态。
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每三年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提交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的整改计划。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和整改方案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和整改方案的实施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爆炸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和易爆炸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和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和易爆炸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和爆炸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立公安机构,配备专职公安人员。
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所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简称专用仓库),并由专人管理;储存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单独储存
对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数量、储存地点和管理人员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储存在港区的,应当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和爆炸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定期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
第二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和库存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按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立即处置。
第三章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条生产和使用规定数量的危险化学品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要求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第三十一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发放情况及时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环境管理重点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环境管理重点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危险化学品车辆夜间行驶的强制休息时间为0时至6时,期间禁止高速行驶。以安徽为例。2020年11月20日起,安徽境内所有高速公路零时至次日6时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其中,济广高速钱月段、悦鹜高速安徽段全天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零时前已进入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提前从就近出口驶离,严禁在服务区或收费站广场停留。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根据交通限行规定,合理调整运输计划和路线,避免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入口附近停放或者聚集。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运输危险化学品时,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设备。
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罐体和其他容器应密封严密,以防止危险化学品因运输过程中温度、湿度或压力的变化而泄漏和溢出;储罐和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设置准确、灵活。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乘务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和现场集装箱装箱检查人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其包装和容器的使用要求以及发生危险时的应急处理方法。
以上内容请参考安徽公安网-安徽高速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限行时间有变化。
二、危化品车夜间行驶强制休息时间是几点到几点,谢谢
您好
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摘要:
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单位),是确保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主要责任人,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或者处置的人员,必须接受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根据你对应的岗位,到当地安监部门报名,由安监部门安排学习、培训、考试等事宜。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学习、培训、考试等。会收取一定的费用。费用多少各地不一样,你报名的时候他们会通知你。
以上就是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条例?的知识,后面我们会继续为大家整理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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