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网上有很多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问题,也有很多人解答有关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知识,今天艾巴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这方面的知识,让我们一起来看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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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和销售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和销售。
经营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质、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危险化学品销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营业执照和工商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销售。
第四条营业执照分为甲种和乙种.取得甲类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销售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类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经营、销售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b类经营许可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发证机关)批准颁发。成品油经营许可纳入A类经营许可管理。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经营许可证审批和颁发的监督管理。
省级发证机构和市级发证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营许可的申请和批准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营业、仓储场所、设施、建筑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并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2)操作条件和贮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GB18265)和《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 (GB15603)的规定;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岗位资格;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五)有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申请经营许可的单位自主选择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经营状况进行安全评价。
第八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对申请经营许可的单位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进行逐项评价,并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第九条申请A类和B类经营许可的单位,应当分别向省、市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安全评价报告;
(三)营业、仓储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复印件;
(四)营业和仓储场所及设施的所有权或租赁证明复印件;
(五)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专业培训证书复印件;
(六)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营业执照;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营业执照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第十二条经营单位改建、扩建或搬迁经营和仓储场所,扩大经营许可范围,应提前申请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经营单位变更名称、经济类型或者注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营业执照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许可证,经审查合格后申请换发新许可证。
第十四条发证机关应当将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公安、环保部门。
第十五条经营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涂改营业执照。
第三章营业执照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核、批准和发放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审批和发放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市级发证机关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年度营业执照的审批和发放情况报省级发证机关备案。省级发证机关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情况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第十九条发证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发证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四章处罚
第二十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省级发证机关或者市级发证机关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一)提供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营业执照的;
(二)不再具备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基本条件;
(三)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涂改营业执照的。
第二十二条发证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的,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罚款;并建议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销售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再办理营业执照,但销售非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厂外设立销售网点的,仍需办理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重新申请营业执照。逾期未处理的,不得继续经营和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六条营业执照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授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几年
法律分析: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
第十,超香铁保养三张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叠式德根历。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除越界外盈利的简单易证操作的原件和复印件应在360问答中回答,并分别陈述以下事项:
(一)企业名称;
(二)企业住所(注册地址、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经营方式;
(五)许可范围;
(六)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七)证书编号;
(八)发证机关;
(九)有效期的延续。
第十四条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监管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摆动期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变更国鑫李石村注册地址和巴中杀粮土地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发证机关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当组织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变更决定的,应当补发营业执照,收回原营业执照;不予变更的,应当说明原因,并书面通知企业。
变更营业执照的,营业执照有效期的起止日期保持不变,但应当注明变更日期。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几年
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营业执照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向规定的发证机关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和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企业申请延续营业执照时,可以同时申请变更,并向发证机关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申请延续营业执照时,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文件和材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所在地市、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申请表;(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清单;(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培训的证明材料;(4)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复印件);(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印件);(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登记表(复印件)。危险化学品有储存设施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文件(复印件);租赁仓储设施的,需提交租赁证明(复印件);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设施的,需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2)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学历证书、危险物品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复印件);(三)安全评价报告。第十条发证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营业执照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二)申请事项不属于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发证机关申请,并退回申请文件和材料;(三)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4)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申请文件和材料的,自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提交发证机关要求的全部补充材料的,即时受理其申请。发证机关受理或者驳回营业执照申请时,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发证机关现场检查以及申请人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修改相关申请文件和资料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十二条。如果发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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