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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招生简章2021本科生(中山大学招生章程2021)

2024-06-02 11:54:02教育帅气的蚂蚁
中山大学2019年本科招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

中山大学招生简章2021本科生(中山大学招生章程2021)

中山大学2019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有关文件,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山大学按照科学选人、学生健康发展和社会公平的原则,以“德才兼备、领袖气质、家国情怀”为人才培养目标,选拔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学校基本情况。

第三条学校全称:中山大学。

第四条学校的国家标准代码为10558。

中山大学招生统一代码(10558)。

第五条学校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校区南校区、北校区、东校区)

广东省珠海市(珠海校区)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校区)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硕士、博士。

第七条办学性质:教育部直属综合性重点大学、“985工程”、“211工程”国家重点建设大学、“双一流”A级建设大学。

第八条办学历史和战略目标:中山大学由孙中山先生于1924年创办。新时代中山大学的目标是扎根中国,加快进入国内大学第一方阵的步伐,努力步入世界一流大学前列。

第九条学位证书的颁发:凡具有中山大学正式学籍,在规定期限内修完规定课程学分并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授予中山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中山大学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组织

第十条中山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科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中山大学招生办是学校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招生政策和制度,在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成立赴各省(区、市)招生宣传组。招生组负责协助招生办公室开展各省(区、市)招生宣传咨询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和办学条件,确定不同省份、不同专业的招生计划、选修科目等要求,由省级招生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中山大学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额的1%。用于调剂生源质量,解决均等录取问题。

第五章入学规则

第十五条中山大学根据各省(区、市)确定考生比例。以志愿为批次,一般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调档;平行志愿报的批次一般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调剂。在平行志愿批次中,已被中山大学录取的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合格,服从专业调剂,不退出岗位。

第十六条调剂、录取各省(区、市)招生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政策加分;同一考生有多项政策加分的,只取最高分,加分原则上不超过20分。

第十七条专业录取原则上以考生实际高考成绩为准;当实际高考成绩相同且招生计划余额不足时

第二十五条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综合评价录取、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招生,按教育部和中山大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招收港澳台地区的华侨,按教育部和中山大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明分”录取规则,即分数优先和无专业志愿等级差别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由中山大学按照省级招生部门的要求公布。其中,江苏省考

学生及选考科目要求AA及以上,必修科目4C及以上,技术科目合格;自主招生,大专院校,高水平艺术团要求BB及以上。

第二十九条新生入学,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复审不合格的学生,按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中山大学按学科招生。学生入学后,根据所在院系的专业培养计划和要求进行分流,确定培养专业。

第三十一条中山大学所有招生专业的报名地点和后续培养地点详见中山大学本科招生网或致电中山大学招生办咨询。

第三十二条学生住宿费和学费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和广东省物价局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三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学生资助办法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中山大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中山大学招生办公室履行对招生工作的监督职能,纪检监察部门履行专项监督职责。中山大学的招生工作接受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于4月26日经中山大学校长办公室审议通过,适用于中山大学2019年本科招生,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由中山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山大学招生办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新港西路135号中山大学西北区524楼。

邮政编码:510275

招生电话:020-84036491传真:020-8411598

监督办公室电话:020-84115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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