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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东方职业技术学院官网招生信息(长春东方职业技术学院)

2024-04-23 13:12:02教育帅气的蚂蚁
长春东方职业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2019年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长春东方职业技术学院官网招生信息(长春东方职业技术学院)

长春东方职业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2019年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全称:长春东方职业学院。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职业教育

学校性质:民办。

招生级别:大专

第四条学校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长春新区常德经济开发区金辉路与金凤街交叉口。

第二章收费标准

第五条收费标准

专业:

护理专业学费为每生每学年12500元;

助产专业学费为每生每学年12500元;

高级服务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800元;

医学检验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800元;

医学影像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800元;

医疗美容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800元;

口腔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500元;

视光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800元;

康复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800元;

中医康复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800元;

中医保健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800元;

社区康复学费为每生每学年10800元;

医学营养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800元;

卫生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800元;

医疗器械维修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800元;

药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800元;

制药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800元;

药学和管理类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800元。

第三章学业证书的颁发

第六条学生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高职毕业生,由长春东方职业学院授予国家规定的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四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相关程序

第七条国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政策的主要内容。

目前,国家建立了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退役士兵教育补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义务兵役补助、国家直招士官补助、新生入学补助、勤工俭学、减免学费等。

入学前可向户籍所在地教育部门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解决学费和住宿费。新生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如暂时无力筹集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入学注册当日通过学校设立的“绿色通道”进行注册。入学后,我会向学校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核实后,学校将采取不同措施给予经济资助。学费和住宿费主要靠国家助学贷款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支持。生活费以国家助学金为主,勤工俭学为辅。

第八条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主要内容。

从我们学校的学费收入中,5%的资金将用于

1 .学校招生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招生政策,以及章程颁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志愿和高考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综合评定,择优录取。在录取过程中,我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2.投档比例,为了志愿投档批次,学校查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根据平行志愿的投档批次,投档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105%以内。产地省份比例有特殊规定的,按产地省份比例要求执行。

3.根据考生申请,先录取。

有第一志愿的考生,如果第一志愿未能完成招生计划,将依次被后续志愿考生录取。

4.对于入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专业明确”的原则录取,即a .对于入档考生,根据考生的专业意愿,根据高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b .不符合第一志愿的考生按第二专业录取,仍不符合第三专业的按第三专业录取,以此类推。当一个考生的专业志愿全部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被调剂到招生计划未满的专业。如果他不服从专业调整,就会被辞退。c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专业相关科目高分者。志愿和分数相同的,文史类按考生语文、外语、文学、数学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理工类学生按数学、外语、理科、语文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其中,个别专业生源计划不足的,受专业调剂的考生按成绩随机录取到计划不足的专业;对填报志愿未被录取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将予以辞退。

5.享受加分或减分政策的考生,按所在省(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录取。

第十五条联系信息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长春新区常德经济开发区金辉路与金丰街交叉口

电话:0431-81636255、81636256

联系人:王

第十六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本章程由学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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